(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郑国芹与徐树堂、赵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芹,徐树堂,赵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3号原告郑国芹,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胜,男,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树堂,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桂芬,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郑国芹与被告徐树堂、赵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国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树堂、赵桂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芹诉称:2010年3月15日,徐树堂向郑国芹借款38,000元。借款后,郑国芹多次向徐树堂催要借款,徐树堂拒绝偿还。徐树堂与赵桂芬系夫妻。原告郑国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树堂、赵桂芬偿还借款38,000元。被告徐树堂、赵桂芬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郑国芹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郑国芹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借据一张,拟证明徐树堂、赵桂芬欠款事实;证据二、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徐树堂与赵桂芬系夫妻。徐树堂、赵桂芬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因徐树堂、赵桂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他们放弃质证的权利,对郑国芹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徐树堂因偿还贷款向郑国芹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后,徐树堂未偿还借款。1986年12月27日,徐树堂与赵桂芬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郑国芹与徐树堂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徐树堂应当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郑国芹与徐树堂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徐树堂与赵桂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国芹要求徐树堂、赵桂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树堂、赵桂芬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国芹借款本金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