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柯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柯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76号罪犯李柯震,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柯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李柯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李柯震于2015年1月26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