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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柯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柯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76号罪犯李柯震,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柯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李柯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李柯震于2015年1月26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