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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王国祥、沈依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王国祥,沈依萍,王益民,张国技,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琴,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王洪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国祥,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沈依萍,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王益民,住。被执行人张国技,住。被执行人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九龙。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技。被执行人刘亚琴,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柴宁,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祥、沈依萍、王益民、张国技、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琴、柴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祥、沈依萍、王益民、张国技、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琴、柴宁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