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非诉执行文某某、李某某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0251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2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某某、李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发兴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