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增春与卢绪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增春,卢绪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00-2号申请人肖增春,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卢绪雷,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肖增春与被申请人卢绪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卢绪雷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绪雷驾驶的鲁LT5***号牌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