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谢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