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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谢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