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凤桐与王宝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桐,王宝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桐,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珍,女,192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仙(王宝珍之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凤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桐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凤桐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凤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宝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凤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