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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魁与被告万红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魁,万红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李军魁,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万红英,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仵胜楠、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在梁园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原告分别于2008年、2014年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嘉林由原告抚养,李嘉琪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未满六个月,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李军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素贞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