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胜仓诉被告马怀杰、马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仓胜,马怀杰,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保字第9号原告马仓胜,男。被告马怀杰,男。被告马宁,男。原告马胜仓诉被告马怀杰、马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本案肇事车辆宁D923**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万元、担保人李孝峰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麦积区陇昌路15号某处楼房一套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对宁D923**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被告提供担保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福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