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建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建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甘肃建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法定代表人郑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蓉,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建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建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3元,减半收取61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鑫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