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春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印,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辉,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李春辉,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