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与张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张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德,男,1965年1月1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广增,男,1960年1月2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福荣,又名孔付荣,女,1961年9月19日生。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亮,男,1973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段增利,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因与被上诉人张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又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申请撤回上诉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上诉人宋新德、范广增、孔福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戴铁牛审判员 韦艳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