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二初字第00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千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千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二初字第00871-2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千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万零五元、诉讼保全费三千四百二十元(均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均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伟林审判员 宋圮墨审判员 潘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