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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米泽亮诉唐坤田、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亮,唐坤田,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米泽亮,男,汉族,63岁。被告唐坤田,男,汉族,44岁。被告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386号东城一品B区6栋2楼。法定代表人刘洪和,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米泽亮诉被告唐坤田、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米泽亮于2015年2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米泽亮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泽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米泽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