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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西北物流公司与嘉峪关市国土局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永良,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先锋,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素兰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