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峰与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恒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晓峰。 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于恒滨。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72707元的查封。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