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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峰与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恒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环商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晓峰。 委托代理人杨海滨,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于恒滨。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72707元的查封。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