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国君与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谢平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君,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国君,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组织机构代码70894190-6。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太林,泸县立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平权,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李光友,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黄光利,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雷宇书,女,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张立会,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张国君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燃料公司)、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薇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国君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魁、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平、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汪太林、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因家庭使用天然气之需要向被告四通燃料公司缴纳了安装天然气管道所需的全部费用,但被告四通燃料公司叫被告谢平权等人先沿公路内侧将燃气管道沟渠挖好后便可为其安装到户。2014年10月24日,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五人沿公路挖沟过程中,没有设置安全标志,且将泥土全部堆放在公路上,导致原告张国君驾驶川EV91**号货车侧翻,造成车辆及货物损毁,故原告起诉要求六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2400元。被告四通燃料公司辩称:四通燃料公司与奇峰镇高阳村签订了协议,公司承担材料和安装到户,挖沟及安全责任由村里负责,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所在的天台寺村是自己联系高阳村,以高阳村的名义与我公司发生供气合同关系,所以天台寺村应受合同约束,所有安全责任应由村上负责。且其余五被告已口头警告原告不要将车开下去,尽到了警示义务,但原告不听劝阻,才造成了该翻车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2400元。被告谢平权辩称:原告车辆翻车时自己不在家,对所有的事情都不清楚,但后来听说出事当天下了雨,公路上长了青苔才导致翻车的。被告李光友辩称:我参与了挖沟,但是是用小锄头挖的,挖出的泥土就堆在公路边上,约一小锄头宽。翻车时我不在现场。被告黄光利辩称:原告当天将车开进来时,我提醒他说路很滑,不要开下去。说完我就走了,剩下的事我不知道。被告雷宇书辩称:原告当天是为我拉瓷砖,当时我坐在车上,原告觉得车有点打滑,就停下车去铲泥土,我就下车走回家了,走到半路就听到车辆翻了的声音。我们是帮被告四通燃料公司义务干活,该被告四通燃料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张立会辩称:出事那段时间下了雨,马路上生了青苔导致路滑,原告开车下来时我叫他不要下去。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系云锦镇天台寺村村民,五被告为安装天然气在天台寺村五社公路旁挖沟,挖出的泥土堆放在公路边。2014年10月24日,原告张国君驾驶川EV91**号货车,车上装载地板砖,途径天台寺村五社挖沟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川EV91**号货车及车上货物受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照片、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君驾驶的川EV91**号货车于2014年10月24日在天台寺村侧翻,原告主张翻车的原因系被告谢平权、李光友、黄光利、雷宇书、张立会在公路边挖沟将挖沟泥土堆放在公路上造成,但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五被告的堆放泥土行为与自己的车辆侧翻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六被告赔偿其翻车损失22400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张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