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传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传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八里河支行行长。被告:顾传昌,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传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