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小明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颜小明。委托代理人张菊华。被执行人颜伟平,男。申请执行人王求坚,男。涟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求坚诉被执行人颜小明、颜伟平民间借贷一案中,颜小明因对该院拟拍卖其在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龙庭贵筑的住房一套提出异议,该院即以(2014)涟委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予以驳回,颜小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小明认为,涟源市人民法院拟拍卖的现由自己带两个小孩居住的房子,是自己的唯一房产,同时也是自己和颜伟平离婚后,颜伟平为扶养小孩将房产应有的份额作为了小孩的扶养费、人民法院应保障自己和小孩应有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请求本院撤诉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委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支持其由此提出的执行异议。查明:申请复议人颜小明、被执行人颜伟平因与申请执行人王求坚民间借贷一案,经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调书,由颜小明、颜伟平分期分批偿还王求坚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由二人承担诉讼费9575元。而此前,该院已根据王求坚的诉讼保全申请,对颜伟平、颜小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龙庭贵筑(综合楼)0010栋2706号(开发商标记的栋号为B栋2802号)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由于被执行方未按调解书履行,王求坚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人民法院鉴于上述查封的房产,已由涟源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在先,故将本案移送涟源市人民法院与其所审结的另案并案执行。此间,颜小明与颜伟平于2014年8月4日经协议在娄底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坐落于长沙市保利阆峰云墅R10房产一套和上述查封的房产一套归颜小明所有,其它财产,包括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娄底市娄星区兴建的房屋一栋(现已竣工,但未装修)归颜伟平所有。颜伟平负责所有债务。2014年2月,涟源市人民法院拟对上述查封的在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龙庭贵筑(综合楼)0010栋2706号住房进行拍卖,颜小明由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颜小明在与被执行人颜伟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是二人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二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对于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本案判决在前,离婚在后,故本院对二人离婚时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不予认可;同时,即使按照双方协议,现颜小明在龙庭贵筑的住房也不是其唯一的房产,法院对该房产的拍卖,并不妨碍其基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故颜小明的复议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小明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俨审 判 员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