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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迪与李全胜、李树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李全胜,李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迪。被执行人李全胜。被执行人李树琴,系李全胜母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曾于2015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现需提取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及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琴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