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与杨英能、雷宏敏、北川羽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川羽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实业有限公司,杨英能,雷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罗明智,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川羽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英能,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杨英能,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雷宏敏,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川羽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实业有限公司、杨英能、雷宏敏一案。执行标的10851311.5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 宇执行员 刘 慧执行员 姚力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