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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柴伦、吕晓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柴伦,吕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被执行人柴伦,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新耿北街173号楼北楼106户。被执行人吕晓滨,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河津市东窑头村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伦、吕晓滨立即给付申请人王红旗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7元及执行费350元,合计3133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柴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伦在你处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