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柴伦、吕晓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柴伦,吕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郭村人。被执行人柴伦,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新耿北街173号楼北楼106户。被执行人吕晓滨,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河津市东窑头村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伦、吕晓滨立即给付申请人王红旗3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7元及执行费350元,合计3133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柴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伦在你处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