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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程山洪、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程山洪,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3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郭永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建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皇甫俊华,该行员工。被告程山洪,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焦梅,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与被告程山洪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程山洪、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