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程山洪、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程山洪,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0003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郭永亮,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建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皇甫俊华,该行员工。被告程山洪,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焦梅,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与被告程山洪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程山洪、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