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李典华、杨冬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李典华,杨冬梅,刘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劭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典华,居民。被执行人杨冬梅,居民。被执行人刘文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典华、杨冬梅、刘文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债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典华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办集中居委会的两套住房(产权证号000XXXX0号及000XXXX1号)及两个门面(产权证号000XXXX4号及000XXXX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献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