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武云华与胡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二军,武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二军。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云华。委托代理人周德喜,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武云华丈夫。委托代理人舒连明。上诉人胡二军因与被上诉人武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华民初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雷、陈以浦,被上诉人武云华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喜、舒连明,到庭参加了听证。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二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二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二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胡二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敏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