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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佳丽与周楚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佳丽,周楚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楚德。上诉人陈佳丽因与被上诉人周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本案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院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应以其身份证上的住址确定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