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汤亚兰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亚兰,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行初字第6号原告汤亚兰,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被告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局局长。原告汤亚兰起诉被告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亚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