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川吉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衢州市川吉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9号原告: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乌江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秋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川吉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乌江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川吉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