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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青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九华山风景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字(20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瓶车沿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路(原S219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7KM+500M处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刮擦,致周某某倒地后颅脑受伤。随后被告人章某某在亲属等人的帮助下将周某某送至九华山风景区医院抢救。其姨妹夫章某甲闻讯赶来后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周某某转送至青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9日0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鲍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办案民警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驶在公路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且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与路旁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在知道其亲属报案的情况下,未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积极参与救治伤者,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及其亲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日升人民陪审员  XX锋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