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秦国与刘泽成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刘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秦国,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刘泽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国与被执行人刘泽成租赁合同纠纷【(2014)万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泽成自动履行期限在2015年2月20日前,申请执行人秦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内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国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