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孔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5号原告孔××,农民。被告许××,农民。原告孔××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许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许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被告脾气暴躁,无故对我打骂,不尊重我的人格。2013年6月被告又对我进行打骂,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喝下农药,经抢救脱离危险。出院回家后,被告仍不悔改,2014年正月再次毒打我。2014年3月18日,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予准许。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许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许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正月,双方发生吵闹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18日,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两女,已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导致双方短期分居,但尚不宜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互信,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与被告许××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彬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周连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