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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康志刚与苏字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康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