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延平与孔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79-1号原告赵延平。被告孔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37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孔銮驾驶的自己所有的车牌号鲁A×××××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孔銮缴纳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銮所有的车牌号鲁A×××××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