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铁雄诉被告贾七劳、图门吉日嘎拉合伙协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雄,贾七劳,图门吉日嘎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何铁雄,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贾七劳,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图门吉日嘎拉,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铁雄诉被告贾七劳、图门吉日嘎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小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何铁雄与被告贾七劳、图门吉日嘎拉因账务还未结算清楚,原告何铁雄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何铁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铁雄撤回对被告贾七劳、图门吉日嘎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仁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