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南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伍某、范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范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刑初字第1107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绰号“小东西”),无业。2007年9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5月22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4日,收缴赌资26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春元,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4)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范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黄硕、陈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张春元、被告人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范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取庄丰共计88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范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范某当庭对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金额较小,被告人伍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伍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招募被告人范某负责望风放哨,在本市多处地点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庄丰。具体如下:1、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南湖区城北路346号亿家宾馆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000元;2、2014年5月16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100元;3、2014年5月17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000元;4、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南湖区城北路346号亿家宾馆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900元;5、2014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50元;6、2014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南湖区中基路357号尚艺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000元;7、2014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450元;8、2014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500元;9、2014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秀洲区嘉州美都伍某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200元;10、2014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伍某、范某,在本市南湖区中基路357号尚艺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庄丰1500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伍某退缴违法所得88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伍某、范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某、但某、沈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某、范某的供述和辩解、赌资、赌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拘留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范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取庄丰共计8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范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曾应犯赌博罪被判刑后再次犯赌博罪,酌情从重处罚。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伍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三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退缴的违法所得88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珺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