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05号罪犯刘涌。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9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1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涌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刘涌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涌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