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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祖元与钟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祖元,钟国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7号原告梁祖元。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钟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祖元与被告钟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祖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梁祖元承担。代理人审判员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笑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