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祖元与钟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祖元,钟国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7号原告梁祖元。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钟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祖元与被告钟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祖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梁祖元承担。代理人审判员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笑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