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细松与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松,麻超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张细松。被告:麻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细松与被告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张细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细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