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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孝毛、严宣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毛,严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毛。被执行人严宣文,无业,现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孝毛与被执行人严宣文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刑初字第0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宣文因交通肇事罪服刑,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2013)扬广刑初字第0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