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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暂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转换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农商银行西侧的自动取款机上欲寻找丢失的银行卡时,发现他人遗漏在该ATM机上的农商银行卡一张,遂分三次共取走该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的事实,并将返还赃款。为证明上述指控,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农商银行西侧的ATM机(自动取款机)上欲寻找丢失的银行卡时,发现一张遗漏在该ATM机上的农商银行卡(卡号:62×××62),遂分三次共取走该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刘某发现卡遗失且卡中的钱被取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后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有重大盗窃嫌疑,于2014年2月20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的事实,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视屏截图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戎莉俊人民陪审员  杨元高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浏诚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