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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