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