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系青神县四海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胡英,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与贾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菲,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彬,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5元(减半收取6517.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