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镶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小强与镶黄旗润泽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强,镶黄旗润泽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镶民初字第82号原告冯小强,男,汉族。被告镶黄旗润泽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强诉被告镶黄旗润泽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小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小莉审 判 员 李昇香人民陪审员 松布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春 艳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