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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06号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联泰大厦2206,组织机构代码57002294-9。法定代表人:徐强。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开南路迎泽西口(原唐都酒店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1039098-6。法定代表人:田宇。被告: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中路迎泽西口,组织机构代码68629935-X。法定代表人:李易新。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0207-8。法定代表人:黄纪强。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