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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永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永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永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91号罪犯陈永光,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7)融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告人陈永光缓刑二年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陈永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车工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5.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