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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解除查封)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2-2号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张燕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