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许文忠与王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忠,王犇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许文忠,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生。被告王犇,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生。原告许文忠与被告王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文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