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朋与龚艳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朋,龚艳红,顾银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李朋,男。被申请人龚艳红,女。被申请人顾银灿,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朋与被申请人龚艳红、顾银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