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仙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严加彬。委托代理人:赵鸥。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负责人:应佳宏。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深度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江苏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天华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