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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昭与张益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昭,张益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杨昭,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庆阳市环县。被告张益豪,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与被告张益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昭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昭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杨昭150元,原告杨昭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