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昭与张益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昭,张益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杨昭,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庆阳市环县。被告张益豪,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与被告张益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昭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昭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杨昭150元,原告杨昭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